北京晚報訊(通訊員竇娟) 朱先生夫婦10年前買了一套房子,未料2007年原房主金某出獄后,對他們進行驅(qū)趕。朱先生夫婦將金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定房子歸屬。通州法院近日一審認定此房屋為朱先生夫婦所有。
10年前,朱先生夫婦看中通州區(qū)玉橋北里的一套房屋,從金某手中以7.5萬元的價格買進。同年12月,朱先生夫婦拿到鑰匙,裝修后即入住,但一直沒辦房產(chǎn)證。
2000年,朱先生夫婦多次催金某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但對方因刑事犯罪入獄,過戶就拖著沒辦。
2007年后,金某出獄后要收回房屋,要求朱先生夫婦立即搬離。雙方協(xié)商兩年之久未能達成一致,朱先生夫婦無奈將金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房子歸屬。
庭審中,金某自稱根本不認識朱先生夫婦,否認了自己賣房一事。他說房子是朋友賣掉的,自己2007年出獄后發(fā)現(xiàn)房本丟失,次年重新取得了新房產(chǎn)證,這套房子應該歸他所有。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朱先生夫婦能夠提供買房合同,且司法鑒定顯示合同上的筆跡是金某本人所簽,因此可認定10年前的房屋買賣確實發(fā)生,判決金某協(xié)助朱先生夫婦盡快辦理過戶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