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賠償問題(源于網絡)
(趙福芳)作為無民事行為人的幼兒在幼兒園上學期間不慎摔倒受傷,作為教育管理機構的幼兒園是否應該負全責?近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判決作為教育管理機構的幼兒園對無民事行為人在幼兒園摔倒受傷負全部責任。
生于2010年1月15日的無民事行為人小蓓(化名)在南充市嘉陵區(qū)某私立幼兒園上學,2014年5月19日,小蓓被送到幼兒園后,在還沒正式上課之前因和同學玩耍不慎摔倒受傷。在小蓓受傷后,學校對其進行了積極的醫(yī)治,將小蓓送至南充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47天,除去醫(yī)保報銷部分,學校共花去醫(yī)療費近6000元。后經四川新華司法鑒定所鑒定評定為10級傷殘。小蓓的法定代理人訴至嘉陵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小蓓摔倒受傷是因為幼兒園沒有盡到教育管理義務,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幼兒園對小蓓摔倒受傷負全部責任,并賠償小蓓各項損失共計70000余元。
被告幼兒園辯稱,小蓓受傷是在上學不久還沒正式上課前和同學玩耍時不慎摔倒受傷,小蓓作為幼兒有好動的天性,學生在入學的時候老師不可能一對一的教育管理,學校對老師是按照所教育的學生人數(shù)進行配備,幼兒園不具有監(jiān)護權,對造成小蓓受傷不應承擔全部責任,小蓓的法定監(jiān)護人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小蓓作為無民事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將其送到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幼兒園對小蓓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都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小蓓在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事實,幼兒園并無爭議,只是認為幼兒園不應承擔全部責任,但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jù)加以證明,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判決幼兒園對小蓓受到人身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小蓓各項損失共計近70000元。判決送達后,幼兒園和小蓓均未提出上訴,現(xiàn)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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