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2022-12-12 09:08:18 IP歸屬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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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十一月四日,電動車未按照交通指示燈指向行車,地點是上城區(qū)江城路-鳳山路路口,南向北。十一月十四日交警路面巡查時開出的處罰單,按理說追加罰款(也就是滯納金)起算日子是十五天后即十一月三十日,可實際起算日居然從十一月二十日開始。。。≌娓悴幻靼琢??追加罰款怎能這般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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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1 發(fā)表于2022-12-05 11:35:59 IP歸屬地:浙江

你沒有及時去交罰款?
V12 發(fā)表于2022-12-05 19:40:49 IP歸屬地:浙江

本人十一月四日,電動車未按照交通指示燈指向行車
按照11.4開始算起
V11 發(fā)表于2022-12-06 09:31:43 IP歸屬地:浙江

是的
V15 發(fā)表于2022-12-11 16:54:44 IP歸屬地:浙江
1#

快過年了,年終獎啊。
V11 發(fā)表于2022-12-12 09:08:18 IP歸屬地:浙江
2#

有過度讓行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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