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警:交通安全不是“誰弱誰有理”, 你贊同嗎?
近日,在六和塔附近,一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與一輛轎車相撞,交警判定電動自行車一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一判罰可以說是對以往一些固有認知的糾正。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電動自行車屬于“弱勢群體”,如果電動自行車與汽車發(fā)生碰撞事故,汽車一方都要承擔責任,無非是責任多少的問題。這種認識很有市場,但實際上,這樣的認識純屬誤解。公安部發(f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明確規(guī)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這里的“當事人”,可以是機動車,也可以是非機動車和行人??梢?,法律法規(guī)沒有“弱勢”的說法,誰違反交通規(guī)則,誰就要承擔責任。
當然,客觀地說,在交通領域,汽車的通行能力比電動自行車要強,一旦雙方發(fā)生碰撞事故,往往也是電動自行車受損更嚴重。如果一定要分強弱,也可以說電動自行車處于弱勢地位。在通行時,汽車禮讓非機動車和行人,這是法律的規(guī)定,也是交通文明的內涵。但是,道路交通參與者不論強弱,都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則。如果違反交通規(guī)則還要求另一方讓著自己,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若是一味要求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等于放縱非機動車的違反交規(guī)行為,不利于形成人人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安全意識,也有違公平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固然要考慮人道關懷,但根本還是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規(guī)則導致事故,就應該承擔全部責任。這才是真正的公平。
電動自行車給大眾出行帶來了方便,但是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逆向行駛、不避讓行人等違法行為高發(fā),給交通安全埋下了很大隱患。杭州公安交警部門的統(tǒng)計顯示,2019年全市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總數(shù)的37.6%,電動自行車已經成為最大交通事故涉案對象。此次“電動自行車違法負全責”也為廣大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敲響了警鐘,法律面前不是“誰弱誰有理”,只有拋棄僥幸心理,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